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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25)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0-14 14:1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义务。

50.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答: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遭遇到经济上的困难时,通过裁减人员以达到摆脱困境的目的。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 用人自主权的体现。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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