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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35)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2-23 15:44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 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为了提高集体合同所约定事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即为专项集体合同。

70.关于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由工会与行业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这种集体合同对区域内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效。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区域性集体合同。这种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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