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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二)

作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0-08-14 09:11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放宽大龄失业人员领取条件。2019年12月1日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三)两类超龄人员享受待遇问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简化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取消60日申领期限。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申请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改制破产、单位撤销等确因无法查实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和出具相关证明的,经办机构核实缴费记录,失业人员写出书面承诺后,给予核发失业保险金。

(五)加强内审比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审核,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和转移档案等材料;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补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含1个月以上)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四)补发规定。2020年内,对申请时已处就业状态但之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而未及时申领,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申请补发。

(五)申请流程。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不需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发放。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执行期限。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2月29日。

(四)申请流程。申领程序参照失业补助金执行。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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