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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22 11:08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2011年1月1日,我省正式废止《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努力为各类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6万余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全面普及和使用,为我市准确记载各类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提前研判我市就业创业形势,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各类群体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仍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具体经办人员政策不清、管理监督体制不顺、信息登记不完整、发证不规范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扣发、冒领、私自收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制度,要从证件的发放范围、程序、登记等方面,认真研究工作思路和办法,扎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发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理顺机制

市创业就业局负责监管全市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及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办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发放、统计工作、咨询解答工作。

三、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财办社〔2012〕17号)等各类政策文件,要理解政策、掌握好政策,并严格按规定政策办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要完善调查核实程序、统一申领发放流程、审验管理机制和服务标准规范,不得开政策口子,要严格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管理

(一)要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失业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原发证机构免费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失业登记无效,不能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二)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办理、本人使用,无加钢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无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相关的信息,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县区对经办发放工作中存在的乱收费、把关不严、协助申领人作假等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就业专项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要建立长效督查制度。各级县区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市局将对各县区每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要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流动、培训、参保、退休的必备条件,是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向社会公开,让城乡劳动者充分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了解包括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创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在内的各种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doc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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