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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创业担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0 16:49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人行各县支行: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就业脱贫、金融脱贫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安康市创业担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2017年6月22日

 

 

 

 安康市创业担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激发农户创业活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实现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收脱贫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省、市脱贫攻坚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就业的倍增效应,以产业项目为载体,精准对接贫困户金融需求,精准改进体制机制和支持措施,精准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坚持创贷政策与扶贫政策协调,坚持创新突破与风险防控统筹,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金融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创业担保贷款年新增发放额度25%以上用于支持贫困村人员创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予贴息。省定贫困村人口创业担保贷款不适用于西银发2017〕53号文件“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之规定。

(二)鼓励各类人员在贫困村发展各类经营主体,吸纳、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对于在贫困村辖区内设立的小微企业(含合作社)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含合作社)自行贷款后可按基准利率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贴息,期限为2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发展产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类等)的,镇村出具发展产业证明,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不展期。

(四)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贫困村辖区内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均按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五)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推进县区创建信用乡村,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对经过认定的信用乡村推荐的创业人员免除反担保;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区可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反担保;有条件的贫困村可开展 “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景区+商户”等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支持县区创贷机构加强与财信担保公司及其他社会化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以担保公司(具备担保资质)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费用由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机构承担,从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财政预算承担。

(六)建全完善代偿和呆坏账处理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逾期4个月内必须代偿到位。

(七)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县区担保机构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一事一议,随到即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专人专职办理业务,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八)设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基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县(区)贫困人口创业的基本需求设立创业基金,在就业资金或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核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呆坏账、支付担保费用、弥补表彰奖补资金不足等项目。

(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级按1500万元额度设立全市创业贷款贴息资金周转金,调剂解决县(区)贴息资金不足,资金来源从历年贴息资金结余中筹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县区每年度按上年末本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的20%补充担保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十)完善奖补激励制度。对于发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贷款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对于担保机构,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1%给予奖励,贷款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对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信用社区参与回收的给予1%的奖励,资金来源按省上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资金拨付调配机制。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已按规定配套落实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设立创业基金、贴息周转金的县区,按已配套落实金额的50%增拨专项资金;对未按规定配套的县区,在当年拨付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中等额扣减。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实现就业脱贫致富的有力抓手,是人社、财政、金融部门发挥职能助力金融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合力,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县级人社、财政、人行部门为牵头组织单位,应建立脱贫攻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贫困村、贫困人口创业贷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推进夯实责任,解决难点问题。

(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将贫困村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两项指标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范畴,重点跟踪督查,按月报表统计。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跟踪问效,保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应贷尽贷快贷;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依托金融营业网点和镇办村组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户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了解,引导、培养贫困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识和愿望。及时梳理、总结推广创业成功人员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引领示范,营造人人创业、竞相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只适于省定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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