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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20 15:27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
    按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标准
    (一)阴式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2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15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1100元。
    (二)剖腹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4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35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为3000元。
    二、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为7天,实行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10天,护理假津贴按生育职工缴费基数计发。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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