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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1 16:38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

    (二)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2%下浮至0.1%,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6%下浮至0.3%,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好两项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政策,真正做到企业发展,群众受益。同时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业务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二)搞好扩面征缴。阶段性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三)做好基金监测。各县区要加强对两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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