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5)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9 15:28  来源:

9.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5月2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