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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23)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09-30 14:13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向用人单位提前告知的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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