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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28)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1-04 14:28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及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是否有事先知情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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