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30)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1-18 14:34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9. 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0.劳动合同依法延缓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合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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