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实施公益性岗位新政策,10个关键信息你应该知道!
为更好安置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实现贫困家庭脱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把公益性岗位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近日旬阳县结合实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对象、招聘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利益“最大化”、实惠“最大化”,更加惠民亲民。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岗位作为援助措施,突出体现公益性、援助性、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旬阳公益性岗位有哪几类?
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和其它公益性岗位。
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类具体的岗位有: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镇、村(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必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1类人员: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9.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指标有何变化?
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在全市分解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的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补助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
为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面清理各镇、各用人单位已设立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劳动保障协理员、特设扶贫公益性岗位、护河员公益性岗位、县镇扶贫信息员、镇级就业扶贫协理员、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继续按原规定期限保留外,其他公益性岗位全部取消。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新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可按照《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公益性岗位设立条件,向县人社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按规定核准后再进行招聘。
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招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严格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并将确定的拟聘人员通过所在社区(行政村)、网站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使用。
求职人员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推荐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保、休假等待遇。
县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旬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社保,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岗位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年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提供相应的福利。
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是多长?
新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按规定期限已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在补贴标准方面,劳动保障协理员、县镇扶贫信息员、镇级就业扶贫协理员、特设扶贫公益性岗位、护河员公益性岗位要严格按照原补贴标准及期限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按照新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等),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城镇社区公益性岗位(保洁、保绿、保安等),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同时,为鼓励各部门(单位)将编制外服务性、辅助性岗位向贫困劳动力倾斜,对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如何做好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定期向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人员工作等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从而规范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防止冒名顶岗、随意换人、吃“空饷”等问题的发生。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哪些现象要被追究责任?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若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