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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33)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2-09 15:36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5.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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