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安人社监令字〔2020〕5号
作者: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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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受理劳动者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拖欠劳动者梁莎莎等17人工资和押金75023元,其中工资66023元,押金9000元。
1、劳动者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
2、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1至2月份的工资考勤表;
4、收取押金的收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梁莎莎等17人工资66023元和押金9000元。整改结束后,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科。(电话:3283609)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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