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陈长平:
我局查处你冒领社养老保险待遇一案,因你拒不透漏实际居住地,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改字〔2020〕第6号),责令你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送达联)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安人社监改字〔2020〕第6号
被责令改正人:**平,身份证号码:65XXXXXX3221 ,现居住地:新疆****号,系退休职工**鹏妻子。
我局近日收到安康市养老经办处关于提请对冒领养老金拒不退还人员行政执法建议书,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程序追回你冒领的养老金84795.92元。依据如下:**鹏,男,身份证号:61XXXXXX0853,2005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2005年5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7年11月停发待遇。经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核实**鹏于2013年11月3日死亡,你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死亡手续,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11月,共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48个月,136979.42元,扣除应享受抚恤金44696.8元,丧葬费3500元,已扣回2017年11月工资3086.7元及2017年度取暖费900元。你应退回冒领养老金金额为84795.92元。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多次电话联系要求你退还冒领的养老金,但你至今仍未退回。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规定“对冒领养老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84759.92元,并将退还凭证交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责令改正决定书。
联系电话: 0915-3283609
联 系 人: 康 宁
地 址: 安康市安康大道创业大厦9楼940监察科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收件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备注:本调查询问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调查询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