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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税务局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人社办发〔2020〕16号

作者: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04-23 16:2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税务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援企稳岗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按照做快、做细、做实工作要求,决定向疫情期间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范围及标准。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失业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1440元/月、人,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申领失业补助金相关程序。疫情期间减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X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减员花名册》(详见附表1),向参保缴费对应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失业职工本人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X企业)疫情期间减员人员申请表》(详见附表2)、持二代有效期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一并向参保缴费对应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发放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底工作日前,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按时统计上报失业补助金发放情况。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失业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减员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汇总表》(详见附表3),报送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以下简称“市三险处”)汇总。

二、扩大援企范围,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一)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按3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小微企业。对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389元的3个月和2019年年末申请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应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据实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审批表》(详见附表4),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对应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市级企业在市人社局网站、县区企业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程序拨付返还金额。

办理时限:企业申报、经办审核、人社公示及返还资金拨付,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4月10日前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汇总表》(详见附表5),经县区人社部门审定盖章后,连同申报企业审批表,一并报市三险处备审,市上待疫情结束后,将对县区审批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2、按6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安人社办发〔2019〕109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截止2019年12月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的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389元的6个月和2019年年末申请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6个月审批表》(详见附表6)、提供向税务部门报送的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的利润表,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三险处提出意见,审核无异议的提交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税务等三部门联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企业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两个季度亏损情况进行审计复核确认,经市人社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批复市三险处按程序拨付返还资金。

3、按缴费总额50-60%比例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安人社办发〔2019〕109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截止2019年12月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填写《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50-60%审批表》(详见附表7),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对应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疫情结束前,市级在市人社局网站、县区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分两次向企业拨付返还资金,疫情结束后,县区报市三险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批复市三险处按程序拨付返还资金。即首次先按50%拨付,疫情解除的次月再行清算疫情期间60%(全年稳岗返还计算公式:2019年缴费/12个月*疫情期*60%+2019年缴费/12*非疫情期*50%)。

按时上报: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疫情结束的次月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康市(X县区)疫情期间50-60%稳岗返还汇总表》(详见附表8),报送市三险处备审,待疫情结束后,市上将对县区疫情期间审批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二)准确界定政策和裁员率。上述1、2、3项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第2和第3项参保企业裁员率不得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第1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年末参保人数的20%。

裁员率计算:申报企业2019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加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的比值确定。计算时应剔除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三)申报稳岗返还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稳岗返还企业除据实填写审批表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资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1、按3个月申报的企业。企业裁员人数未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年末参保人数的20%承诺书和相关资料、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

2、按6个月申报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以及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5.5%承诺书、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利润表。

3、按50-60%申报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

(四)接受社会监督,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反馈核实,无异议的,实施稳岗返还。

此次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稳岗返还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中省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特殊政策。各县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工作衔接。市人社局已成立“市人社局社保政策兑现工作专班”,各县区人社局也要成立社保专班,按照“做快、做细、做实”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确定,加快政策落地见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稳定。

(二)精准落实稳岗政策。各县区要加大精准帮扶力度,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等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优先审核拨付。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各县区要依照政策标准快速、便捷、高效落实政策,尽快显现政策效果。各申报企业要据实提交申报资料,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除依法追回返还资金,还将纳入诚信机制,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予以追究。

(三)推行网上经办手段。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手段,尽可能加快推进“不见面”网审服务,对暂时达不到信息化办理要求的,要充分创造条件完善信息化手段,力争在2020年6月底紧跟全省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发放全程网办步伐,要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内部信息比对核实,减少证明材料。省上建立了此项工作跟踪问效和定期通报制度,旨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支持,把就业岗位稳定在最佳状态,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市上将结合各县区工作进展实时予以通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适用的,自动失效),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对口报告。

附件1、安康市(X市县区、X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减员花名册

2、安康市(X市县区、X企业)疫情期间减员人员申请表

3、安康市(X市县区)减员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汇总表

4、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审批表

5、安康市(X市县区)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汇总表

6、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6个月审批表

7、安康市(X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50-60%审批表

8、安康市(X县区)疫情期间50-60%稳岗返还汇总

(附件内容略)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税务局

2020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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