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人社发〔2020〕17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党群综合办、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群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我市首次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受理,请各县(区)、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申报工作,认真调研,找准项目需要,遴选1个具有行业特点或地方特色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推荐,于2020年7月5日前将材料以公函形式报市人社局(含电子文档),申报报告要详细说明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活动方案、预期成效,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材料报送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9楼专技科
联系电话:3214916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安康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新发展、绿色崛起,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作为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促进知识技术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专家服务基地主管部门,负责专家服务基地的制度建设、评估认定、考核管理和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考察推荐。
第二章 基地建立
第五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设立,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契合专家特点、适应基层需求的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六条 专家服务基地紧紧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依托各类园区、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以及确有需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基层单位设立(已建立专家(院士)工作站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专家服务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考察评估认定工作。
第七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具体工作,制定完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加强基地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合作项目资金投入,为专家在基层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九条 专家服务基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类型。市级专家服务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基地的主导产业符合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基地拥有的技术、产业和科研基础在区域或者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区域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四)基地依托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五)有较好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对口专家建立了良好联系,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六)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 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从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中推选产生,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从市级专家服务基础中推选产生,市级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服务基地综合管理部门发文布置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组织、单位填写《安康市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由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
(三)市级专家服务基地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初评,确定拟建基地名单;
(四)市级专家服务基地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各部门推荐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认定名单并颁发“安康市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十一条 基地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鼓励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人选、安康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和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十二条 围绕本地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基层单位、农户实际需求,建立智力需求项目库(问题清单),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智力需求项目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与省市对口专家以及本地区相关领域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单位、农户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基地签约、解聘专家应及时报基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围绕基层经济科技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重点科研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中介服务等,着力破解基层单位、农户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支农支教、义诊义演、扶贫服务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围绕基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专家通过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或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领办或联办企业,转化应用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围绕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对口指导、网络教学等,推动基层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八条 按时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及时报送基地专家重要活动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考核评估,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基层和专家认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列为市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各类人才选拔和培养、经费资助、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对作用发挥不好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年一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二)基地职责履行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基地依托单位硬件、软件和经费支持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情况。
第五章 基地保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基地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对新获批的市级专家服务基地,根据基地规模从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1-5万元经费支持,用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费用补助。
第二十二条 坚持“着眼需求、注重实效”的原则,将专家在服务基地的业绩,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学术研讨、学术休假、出国进修、项目申报等必备条件。对在服务基地表现突出的,在评选市级以上各类专家、教育名师、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入选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与服务。加大基地专家的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专家服务基地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基地建设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