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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解读

作者:专技科  发布时间:2022-02-08 15:13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意见》精神,国家各部委纷纷行动,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印发深化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国家各部委联合人社部已对27个职称系列出台了改革指导意见。我省在贯彻落实这一《意见》过程中,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8]2号),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6]26号),着力简化、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持续推进深化职称改革,健全制度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已经出台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工程、经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农业、统计、档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民营企业、播音主持等13个主体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制度。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一直持续优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创新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努力完善以创新、实绩、成果、贡献为选人用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但在职称评价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职称评聘与人才培养使用方面与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职称改革精神和“放管服”要求,给事业放权,为人才松绑,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指挥棒”作用,着力解决我市专业人才引不来、留不住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才吸引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安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性人才、乡村振兴一线人员等3类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认定或考核认定聘用为中级职称。

二是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对突出贡献人员可不占岗位聘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岗位聘任;单位“双肩挑”领导可不占岗位聘任;距退休不足一年的可不占岗位聘任;空出岗位重点解决在“一线”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问题

三是逐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地中级职称评审工作。2022年起下放教育系列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四是畅通非公制组织等领域职称评审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五是完善和打击造假和责任追查追究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和学术造假惩戒举措,为职称晋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肃清不正之风。

三、目的要义

(一)改善人才评价方式。破除职称评审“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的顽疾,注重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突出工作实绩,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积极为人才松绑。

(二)向用人主体授权。破除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方面的体制障碍和机制束缚,充分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用好用活各类人才,营造用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业事业的良好环境。

(三)助力乡村振兴。职称评聘优惠政策向基层村镇倾斜,向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倾斜,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倾斜,鼓励、支持、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服务、奉献乡村振兴。

(四)着力优化服务。拓展线上办理,深化信息公开,优化人才服务,拓宽申报渠道,积极受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办理事项,确保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政策文件:《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安人社办发[2021]70号)

政策解读渠道:安康市人社局 专技科 0915-32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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