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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作者:张卓华  发布时间:2022-04-02 15:2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银保监等部门联合转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监管责任,丰富了工资保证金存储和替代形式,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经办金融机构的条件要求,规范了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

《办法》强调,工资保证金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具体落实。工资保证金按照浮动费率既可以由施工总包单位直接存储,也可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险替代。各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并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按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使用保函、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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