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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16:3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瀛湖生态示范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无欠薪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 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明确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陕社发〔2015〕60号)通知要求,参照其他地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民、重心下移”的原则,现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予遵照执行。

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范围

(一)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负责督办或提级办理上级交办案件或各类重大案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督察检查。

二、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一)在省、市以及各县(市、区)民政、机构编制部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作场所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但工作场所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工单位;

(三)在外省、市、县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但在我省、市未登记注册且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用工单位。

三、对各类流动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按下列方式实施劳动监察

(一)正常施工期间由企业项目部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无项目部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二)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在本市的企业,由原项目部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劳动监察;

(三)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不在本市的,按照人社部公布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和《陕西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陕人社发〔2011〕78号)的规定办理。

四、其它明确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办调度,督促县(市、区)及时研判,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快速高效查办案件,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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