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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管理经办工作职能的通知

作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2-01-08 15:39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安康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认定、城乡居保经办工作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工伤认定。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由对应的管委会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仍由汉滨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职能调整后,因工伤认定产生的行政争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保。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行政、经办工作职能全部调整至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三)其他。其他社会保险业务暂按原管理、经办方式执行。

二、执行时间

(一)工伤认定。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务必于2022年1月31日前明确工伤认定职责承担部门,落实岗位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并报市人社局。2022年4月1日前,仍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县区工伤认定工作权限的通知》(安人社发〔2019〕15号)规定,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辖区内工伤认定相关工作由汉滨区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并负责办结,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给予支持配合。2022年4月1日后,按照本次调整的工伤认定工作职能受理执行。

(二)城乡居保。恒口示范区管委会于1月31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稽核等岗位人员名单、经办机构名称及辖区镇村构成等信息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2月28日前完成系统剥离。系统剥离后,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接手办理业务,汉滨区继续负责经办管理工作至3月31日,期间汉滨区负责对口业务培训。两地人员、基金、财务等相关清算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全面完成。4月1日起恒口示范区独立对外办公。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责任,平稳过渡。汉滨区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夯实工作责任,做好业务调整和工作细节对接,不推诿、扯皮。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要组建专业工作队伍,严格贯彻执行中、省、市工伤认定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要求。汉滨区在做好业务交接的同时,做好相应的业务培训。

(二)完善机制,有序推进。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和城乡居保工作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降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纠正率。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城乡居民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保障,提升效能。要及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破解新问题。持续加大工伤预防项目的投入,确保实施效果,切实减少辖区工伤发生频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要强化保障力度,全面落实“两个机制”要求,保障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岳立(工伤认定)   联系电话3214816

连凯(城乡居保)   联系电话2392893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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