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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9 14:43  来源:

各县(区)人社局: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1〕57号)已正式印发执行,由于《试行办法》是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制定的,《办法》中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问题未予以明确,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请各县区在制定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经办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时按照省政府陕政发〔2009〕55号、陕政发〔2010〕28号文件有关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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