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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1 16:34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金。
  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它账户信息。

     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村(社区)委员会、镇(办)社保站、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均可受理丧葬费补助申请。村(社区)受理的丧葬费补助申请,应自申请人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办)社保站复核。镇(办)社保站复核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月底前将资料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五、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在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补助一次性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申领人。

 

附件: 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xls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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