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养老失业工伤经办处 >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8 16:53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5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 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 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我省全额补助。至此,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全国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