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参保企业、参保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和《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内容
2016年本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及享受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总体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市级信息披露内容含全市、市本级两项数据。
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披露内容要求形成书面披露材料,与市局相应险种主管科室沟通一致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3月20日前送市局法规信息与基金监督管理科,按程序在局网站予以公布。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将各自管理的基金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与市局公布信息一致。各县区按照披露内容于4月10日前将本县区社会保险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单位网站予以公布。
三、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要求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是人社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社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各险种信息披露内容要结合实际,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当年调整缴费标准、提高待遇标准以及其他重大政策变更情况应作为当年经办管理重要事项纳入披露内容。各县区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县区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披露数据要与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各县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请于4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法规信息与基金监督管理科。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