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就业促进科 > 正文内容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30 16:0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和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0〕133号)和全省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强调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益性岗位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突出体现公益性、援助性、临时性,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等工作,应严把审核认定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人社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及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勤考核、待遇落实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单位确需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应提出用工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人社行政部门申报。人社行政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设立岗位的批复。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明确公益性岗位招聘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聘用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不得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期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具有《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各项补贴。

五、及时兑付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得突破每人每月350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年四月十二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