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0 10:06 来源:
1、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
2、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4、哪些情况不予受理或立案。
(1)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凡符合规定的举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6、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7、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8、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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