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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流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06 14:54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安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9日
安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结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44号)精神,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各县区负责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凡在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当按中、省有关规定,依照本操作流程,向市、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二)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四)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五、市、县区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市、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市、县区人社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八、市、县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将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20日内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出示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三)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变更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县区人社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县区人社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四、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操作流程十二、十三项规定操作。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十五、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十六、市、县区人社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十七、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社部门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八、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市、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县区人社部门,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十九、劳务派遣单位遗失有效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发遗失声明。登载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审查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二)补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三)带有“遗失声明”内容的报纸粘贴页(包括报纸的日期、版号、声明内容);

  (四)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县区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补发的决定,补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号为原证号后加注“(补)”字,原许可内容不变。

二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应当置于劳务派遣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十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号全市统一编号,县区证号由市上编发,证号由“陕劳派许字第+年份+10+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10为安康市代码,三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

二十二、市人社局主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科室为劳动关系科。

办公电话:3214275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网址:http://rsj.ankang.gov.cn/

 

附件:【点击下载】.doc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5.受理决定书(样本)

6.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9.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10.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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