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4 11:38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省驻安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有积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使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联 系 人:赵 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3214275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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