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各县区要把宣传《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网站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对本县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尽快熟悉相关内容和要求,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三、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安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流程》(安人社发〔2013〕31号),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各县区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指导其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按季度上报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派往用工单位等情况,按年度上报经营情况报告。
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各县区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本县区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出发,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联 系 人:赵 鹏
办公电话:3214275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劳动关系科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