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劳动监察科 > 正文内容

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2)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6 08:50  来源:

3. 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是否需要与职工协商?

答: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应当与职工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5个原则:

1)合法原则。即无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和形式,还是订立合同的程序,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凡属劳动合同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

2)公平原则。即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体现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利益均衡,应当公平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所处的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应当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3)平等自愿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都有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具有同等效力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除劳动合同管理等机关的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干涉合同的订立。劳动者自主决定其劳动力的出让,用人单位行使其用工的权利依法自主地决定招用劳动者;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始终是真实主体的自主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4)协商一致原则。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法律权利和义务问题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讨论而达成共识。该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只是对劳动合同的个别条款或部分条款取得共识,而是对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的全部条款取得共识;对每一条款含义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均准确无误,相互不存在任何分歧和歧义;双方当事人都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所约定的义务,并以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满足对方的权益。

5)诚实信用原则。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诚实行事,注重信用。该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恪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5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