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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发展家庭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3 15:03  来源:

    2012年7月17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96号)文件,着力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现将主要优惠及扶持政策宣传如下: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优先办理家庭服务业企业备案申请手续。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加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三、鼓励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目前对我市家庭服务业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认定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家庭服务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领购发票,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各级工商部门实行限时办理家庭服务企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支持家庭服务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要按照有关规定,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实行免费验照,简化年检程序,实行当场办结。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取产业引导和结构调整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五、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给予扶持。引导中小家庭服务企业深入社区和县镇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六、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向规模化、多样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引导、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地方品牌。

    七、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场所、残疾人托养服务场所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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