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人发〔2008〕75号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须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干部)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县(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表格附后),按工资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三、认真组织,加强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按200%支付。
(二)单位应对当年退休人员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未按程序批准未休年休假的;
3、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四)其它有关问题按陕人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落实 休假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