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 > 正文内容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08 02:54  来源: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导思想

    有效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一裁两审”功能,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整合和共享司法资源,畅通法院和仲裁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统一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努力打造完善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平等保护、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通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的调裁诉对接工作,实现联系渠道有序畅通、工作衔接良性互动、调裁诉通道便捷顺畅。

    三、工作制度

    当前在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大、案件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等严峻形势下,市、县区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以下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管领导、承办案件民庭负责人和仲裁科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的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定期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形势,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沟通。研讨裁审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点、分歧与争议问题,统一重大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裁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是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双方不定期研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对争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可邀请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疑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邀请仲裁员协助调解。对实践中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剖析问题本质,探讨法律理解,统一处理方法,以减少分歧,规范自由裁量。

    三是建立办案联动协作机制。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完善案卷复印、调阅制度,对于复印、调阅案卷或需提供其他协助的,应相互予以协助支持。

    四是建立庭审互听制度。法院与仲裁机构不定期旁听对方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庭审,通过交流庭审经验,不断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双方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数据、裁判文书、案件质量分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互通,共同促进裁审水平提高。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仲裁机构应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中涉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反馈给法院。

    六是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制度。对裁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做好息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七是建立相互建议制度。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应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就裁、审工作中的程序、实体、适法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双方的权威与形象。

    八是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日常联系制度。双方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加强彼此间沟通联络,保障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正常有效运行。市中院由民二庭负责人,市人社局由调解仲裁科负责人牵头做好市本级的裁审衔接工作。各县区法院也应分别确定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就相关工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协调。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的角度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加强工作交流。有条件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裁审衔接方式,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