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