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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度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3 15:2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局机构,市直及中省驻安各参保单位:

    为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本年度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切实做好2014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现就2014年参保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中省驻安有关单位及在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要求参加失业保险,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依据安康市统计局公布的安康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754元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参保职工个人按1%计算应缴费金额。若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2013年度工资总额低于缴费基数60%的,应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缴费基数的60%确定缴费,即2138元/月,工资总额超过缴费基数60%的,按实际核定缴费基数,但最高不超过300%。个人应缴费金额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应缴标准缴纳,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及时申报
  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登录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首页右侧点击相关下载→养老失业科相关下载→下载《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等表格(表样附后),下载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连同纸质与电子版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缴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及相关工资凭据审核签字盖章后,参保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将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交回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登记。各参保单位申报时电子版与纸质版申报表数字必须一致,并按要求为参保职工及时建立个人信息台帐,以便查阅。在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填写申报表格由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审核并依核定应缴费额缴费。

    四、据实提交

   各参保单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务必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以便核查。非独立核算单位若无法提供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能够说明该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相关证明;参保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提供资料真实合法”字样。

    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参保单位提供);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亦可);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参保单位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参保单位提供); 
  5、本单位2013年度劳动情况年报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6、本单位201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明细账;
  7、本单位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事业单位需出具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等复印件;企业单位需出具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帐表等复印件)。
  五、时间安排
    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结束。请各参保单位提早安排,及时申缴,逾期未申报缴费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六、法律责任
    一是工资总额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解释文件对工资总额所作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 
    二是违法责任。若单位逾期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或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除征收滞纳金、利息外,将提请同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社、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本县区各单位按时参保缴费。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上报,以便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费标准。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于2015年1月1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联 系 人:陈晓红      联系电话:3214815

 

附件:1.附件一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总表).xls

      2.附件二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信息).xls

      3.附件三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个人信息).xls

      4.附件四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征缴增(减)通知单.xls

      5.附件五2013年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表.xls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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