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及部分企业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物价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