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一)继续做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发〔2014〕48号)规定,把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落实到位。
(二)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申报2015年之前年度的稳岗补贴仍按照安人社发〔2015〕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有关参保缴费情况按照安人社办发〔2015〕167号文件明确的补充意见办理。
(三)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动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从2015年9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9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按季度报送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汇总上报省人社厅。
二、推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一)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申请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此前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
(三)农民工在领取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1〕30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四)对选择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民工,失业后仍按原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不享受上述(一)、(二)、(三)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一)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失业保险“两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劳社发〔2007〕33号)之规定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二)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失业保险“两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劳社发〔2007〕33号)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标准由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计算为领取期限,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原其它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四)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各项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稳岗补贴。按照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安人社发〔2015〕3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补充意见》(安人社办发〔2015〕167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时效、审批程序、补贴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农民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失业金领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及相关手续的变更等,由参保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据实提交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填写《安康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资料,一并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一次性领取条件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发。
(四)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合伙经营协议书、正常经营有关证明资料、填写《安康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2),一并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领取创业补贴条件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发。
(五)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有效资料、与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填写《安康市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领取安置补贴审批表》(附件3),报参保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区用人单位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市级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对市县区所有用人单位提出补贴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补贴名单和数额,并在人社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审定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逐级拨付用人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稳岗补贴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新一轮就业创业决策的重要内容,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稳步推进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内部控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人社局将根据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审核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督导,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安康市失业保险促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每月3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人社局签字盖章上报省人社厅。2015年前三季度促进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区按要求于10月3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汇总,5日前上报省人社厅。
附件:1.安康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安康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补贴审批表
3.安康市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领取安置补贴审批表
4.安康市失业保险促就业情况统计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