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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9 08:0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特制订《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

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机关工勤人员中的正式职工、经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内聘用人员。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有职工。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包括经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临聘人员)。

    (四)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所有职工。

    二、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以应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参保范围规定的第(一)类人员按0.2%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它三类人员按0.6%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各参保单位应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一条参保范围规定的第(一)类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统一安排预算,统一代缴;其它三类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

    四、各参保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下发后一个月内,到辖区内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核定的生育保险费额申报缴纳。汉滨区境内的市直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申报。

    五、职工按《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参保范围规定的第(一)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六、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对未按本实施细则申报缴费,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催办、催缴无效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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