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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9 14:05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有关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规定》(安人社办发〔2011〕330号),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缴纳;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鉴于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了不影响2015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前,依据近三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测算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现根据近三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测算出201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约为48972元,月平均工资约为4081元。

    2015年,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都要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财政全额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津补贴全额纳入缴费基数,足额征缴;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即2449元)的,按60%(即2449元)申报缴费;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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