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定机构考核制度,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经研究,定于2015年6月至7月对全市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考核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且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2、考核内容:定点机构行业规范管理、业务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情况;定点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情况;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6月10日至20日前各两定机构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将自查情况和需提供考核材料(标准及考核表格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7月20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检查阶段。从6月20日至7月15日要分组对市直认定的定点机构逐一检查。在县区两定机构委托县区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同步进行检查考核,县区于7月20日前将考核检查总结及两定机构合格名单报市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备案。
3、整改阶段。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形式。发现有违反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工作要求。
1、建立亮证制度。定点机构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证照。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待本年度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证照。各县区考核合格后,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到市局办理证照。对两定机构进行检查、日常巡查的工作人员要亮执法证进行检查,说明检查内容,对无故、无证的执法检查人员,两定机构可不接受检查。
2、建立通报制度。对考核不合格、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定点资格机构和年度考核结果将在主要媒体和网络进行通报。
3、建立巡查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统一按安排,每年要对两定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机构由县区人社部门进行日常管理。要加强定点机构日常管理,建立巡查管理制度,要不定期对定点机构进行巡查、突击检查及暗访,发现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杜绝定点药品零售药店非药品刷卡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4、严格审批程序。根据市政府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两定机构认定的审批机关。各县区开展业务的两定机构由县区人社部门审定后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开展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凡违反规定确定的两定机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开展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机构,其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得核销,同时向基金监管、审计部门进行通报。
5、严格政策执行。各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对政策法规和服务协议执行不力、不配合年度考核检查、非药品刷卡等行为的机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两定机构,其定点资格自行取消;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经营场所的非药品刷卡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
6、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机构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工作,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定点机构的考核检查。严格依法行政,按政策、按程序、按职权清单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对点定机构服务,对办事拖拉、该查不查的、应审不审的、未审先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机构考核检查要依法检查、亮证检查,考核检查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联系电话:3213706(传真) 联系人:皇甫晨曦
附件:1.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评标准.xls(点击下载)
2.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审验表.xls(点击下载)
3.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标准.xls(点击下载)
4.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验表.xls(点击下载)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9日
两定机构需提供的考核材料告知单
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验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医师以上医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目录执行情况;诊疗项目执行情况(门诊、住院诊疗服务);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结算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审验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从业人员上岗证和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书;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