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 >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7 09:52  来源: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减轻重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现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至6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至40万元。

    二、降低本地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一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区域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400元,统筹区域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800元;统筹区域外定点医院就医的按照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浮200元,年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低50%,年度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分别再上浮50%。退休人员在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

    三、提高肿瘤放化疗报销比例。肿瘤病人的门诊放化疗费用,从统筹基金支付60%提高至80%

    四、将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患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当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

    五、提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救助比例

    将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比例调整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患者单次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千元以上的部分按80%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单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患者累计自付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

    六、调整住院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6000元,二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4500元。

    七、调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