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27 00:53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结合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流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标准为1200元(实际费用低于1200元的据实结算)。
(二)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或引产的,按阴式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享受待遇。
二、产假
(一)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在98天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津贴按生育职工缴费基数计发。
(二)流产或引产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改为生育津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津贴标准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6年5月26日起执行。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生育保险规定,仍按《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和安人社发〔2014〕20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政策调整前,已按原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按现标准补足。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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