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部分医保待遇的通知》涉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27 01:05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提高我市的医保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部分医保待遇的通知》(安人社发〔2016〕42号),文件下发后社会反响良好,各县区在执行中对文件中的第四条提出了执行范围的问题。原相关政策对支付项目和范围已有了明确规定,现再次强调如下:
各县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中省市制定医保、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未发文明确的不得超范围支付。对《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部分医保待遇的通知》(安人社发〔2016〕42号)中第四条的门诊医疗救助范围,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疗项目范围》(安劳发〔1999〕33号)文件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二)、(三)、(四)、(五)项不得纳入门诊医疗救助范围。对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应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医疗救助范围。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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