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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27 02:48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县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现已制定的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各项政策,维持现有政策不变;

    2.城市公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特殊抢救病种目录等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3.上调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支付的床位费,按照三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30元、一级医院20元的标准执行;

    4.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城市公立医院协商,实行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城市公立医院要尽快更新完善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正常运转;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市公立医院要在醒目位置公布经办流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5.调整后的政策从2017年4月1日起,与我市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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