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30 14:5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2017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安排,切实减少贫困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进一步发挥医保保民生作用,现就我市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政策调整内容
1.取消贫困人口所有住院起付线;
2.对贫困人口在执行现有各类医疗费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10%(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
3.贫困人口在一级医院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按90%比例;对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4.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诊疗费报销每人每年提高到1000元,取消报销起付线。
5.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三、对进入社区工厂务工的从业人员,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社区工厂负责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率按0.6%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工厂为从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未纳入贫困人口对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区不得扩大范围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调整后的政策从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补足其医疗保险待遇。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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