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 >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30 14:5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2017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安排,切实减少贫困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进一步发挥医保保民生作用,现就我市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政策调整内容

1.取消贫困人口所有住院起付线;

2.对贫困人口在执行现有各类医疗费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10%(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

3.贫困人口在一级医院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按90%比例;对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4.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诊疗费报销每人每年提高到1000元,取消报销起付线。

5.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三、对进入社区工厂务工的从业人员,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社区工厂负责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率按0.6%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工厂为从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未纳入贫困人口对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区不得扩大范围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调整后的政策从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补足其医疗保险待遇。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