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安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办发[2007]23号)和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组字[2011]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市、县人社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管理。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县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二)具体条件
事业单位根据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自行制定。包括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竞(选)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不得少于聘任领导小组总人数的30%)。
2、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事项;
3、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4、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综合评议,聘任领导小组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6、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
8、单位在决定聘任人员的当月内,要将聘任结果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准聘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聘期满,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对通过申报评审或认定取得任职资格,并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聘任手续的,其聘任时间可从取得任职资格时间起算;对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和调整级别档次的,单位有空缺岗位,聘任时间从实际办理聘任备案的当月起算;对因工作需要调整了单位的,根据新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岗位聘用条件,聘任时应从该职称资格级别的最低档次起聘。
第十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特殊岗位在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即将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短期聘任或低聘,对短期聘任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对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聘任职务规定的条件,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专业技术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