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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10 10:05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则(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现行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拓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空间,充分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陕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所设置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已退休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取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享受正高级会计师待遇,即教授级待遇。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财政厅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权限,具体负责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成立陕西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工作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须3次以上。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财政、统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持后取本科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5年以上;持后取硕士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3年以上;持后取博士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2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

 

(四)负责本地区、部门、系统、单位财会工作满5年以上。

 

(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按时参加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等次在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伪造学历、资历者。

 

(四)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

 

(五)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二)能够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和完成省()级科研课题。即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才的能力,在对高中级会计人员业务指导和教育中成效显著,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第十条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较大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二)在主持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三)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四)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推行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及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管理成果一等奖。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过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承办多项重大审计、资产评估、咨询项目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标准、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七)作为会计专业的科研项目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省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八)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会计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需撰写8万字以上并出具公证书。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会计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作为本著作或专业论文前3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政府部门三等奖两项以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费400元,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文件执行(陕价行函〔2006230号)。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现专业职称、行政职务、简历等)、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等简介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之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著作为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并具有ISBN统一书号,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不在此列。 

 

第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实务、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在研究机构从事会计研究工作。 

 

(二)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学历(学位)、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等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按实际周年掌握。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取得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填写时冠以“正高级会计师”名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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