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服务大厅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22 09:3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精神,为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市县区、镇(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 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开展岗位培训,提升岗位适应和职业发展能力,力争在五年内完成全市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轮训。

    第四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锻炼计划。从2016年起县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安排到基层开展为期1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支文、支企等基层锻炼工作; 镇(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到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对口挂职学习,并将基层锻炼及挂职学习经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实施专家联系基层制度。各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正、副高级专家要通过“三定”方式服务基层,即“定单位、定项目、定时间”到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业绩将作为评选省、市级各类专家、教育名师、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各类荣誉称号及分级晋岗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2年以上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空间。

第三章 人才引进计划

    第七条 加大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工作力度。鼓励、引导省内外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人才振兴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到我市基层单位工作。 

    第八条 实施 “百千万”人才工程。各县区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对于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学历高技能人才的引进要打破框框,放宽政策,大胆使用。要结合各自实际,以灵活的政策、更大的投入、更宽松的环境来吸引人、留住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第九条 适当放宽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学历要求。基层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对急需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尽可能满足基层人才需求。   

    第十条 鼓励安康市高校、职业院校根据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第十一条 对在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晋升中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第十二条  镇(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级职称评审时,在现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中小学教师系列除外),根据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能力水平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可不受任职年限或学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获得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技术发明奖中国家级四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9名;省部级三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9名;市级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的,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和《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陕人发〔2004〕73号)、《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4〕71号)以及各系列当年中省评审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选派到基层锻炼或对口挂职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锻炼期间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十五条 镇(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其推广新技术、解决技术难题、服务产业发展或承担技术项目的技术总结、报告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视同论文。 

    第十六条 引进到镇(办)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到岗即聘。 

第五章 健全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基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基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推荐、选拔省市级专家、学科带头人等各类人选时,向基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优秀人才选拔机制,对在推广新技术、推动项目建设、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要优先选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提升学历和参加国家职(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全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各自领域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各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出台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区人才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投入机制。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