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仲裁工作呈现新特点
今年以来,市县两级仲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的工作思路,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中心,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行“立案快、调解细、裁决准”的工作方法,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全力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截止6月份,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91起,已办结案件166起,时效期内结案率87%,其中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86起,裁决案件53起,撤诉案件27起。通过仲裁为1160位农民工讨回工资85万元,为工伤职工实现工伤赔偿245万元,对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处理72起,督促补缴社会保险46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强化措施,深化调解。在立案阶段,建立三级审查制度。首先由立案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其次科室讨论提出复核意见;最后由分管领导提出最终的立案意见,保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在调解阶段,强化三阶调解,形成递进式调解制度。对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利用单位调解组织对单位和个人的熟悉、案件的知情程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将大多数案件用柔性化的方式及时处理。同时也可强化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遏制争议案件的产生。单位调解组织在规定的时效内无法达成调解,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庭前调解。仍无法达成和解,按规定程序开庭,庭审中再次组织调解。在裁决阶段,坚持所有仲裁案件裁决科室讨论,分管领导决定制度(即合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
二是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仲裁法律法规,规范办案程序,理顺管辖权限,方便当事人仲裁,积极推广使用2009年新制定的42种仲裁法律文书,并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总结。从而建立了一整套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办案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处理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在规定的时效期内结案。